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2009112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201 號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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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所謂請領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係指該等人員就其尚未領取之各種保險給付,對相關主管機關得請求領取之權利;如該等人員已領取該保險給付,則該已領取部分其請領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已不存在,即非前揭法條所稱請領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除有其他依法(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謂不得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論意旨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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