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