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

董事(或監察人)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00股份有限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自95年4月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計三年。甲君因個人事業繁忙無法繼續擔任董事,遂向公司請辭董事一職。有關公司董事之解任登記應如何辦理?
據商業管理處表示,關於公司與董事(或監察人)間的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係屬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董事(或監察人)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董事(或監察人)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辭職之效力,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達相對人了解之狀況,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逕解決;又公司登記非生效要件,故董事(或監察人)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復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俟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辦理。
是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任,係屬公司應辦理變更之登記事項,須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檢具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登記者,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將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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