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股東往來(債權)轉增資運用

  1. 股東往來(債權)轉增資運用
    1. 按股東往來運用如前述若屬股東放棄對公司所有按股權比例債權則可列資本公積,從其運用可區分下列二種方式。
    1. 彌補虧損:
 
    1. 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得將發行股票溢價及受領贈與等兩種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
    2.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239﹚,亦即須於盈餘公積不足以填補列虧損時,方得以資本公積。
    3. 增資發行新股(即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之決議,將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本比例發給新股。

    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2. 受領贈與之所得。

      惟不行發行現金股利。

    1. 若股東對公司債權若不放棄,按公司法§43與§44規定亦可採用債權抵繳出資額轉列股本。其與彌補損失,重大差異係「虧損存在與否」指財務報表不好看,對股東權益而言無顯明差異,僅金額較大而已,但淨值一樣。
    2. 另按公司法§167-1規定,資本公積運用項目之一,收回庫藏股所支付總金額﹙股數為已發行股份總額5%內﹚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金額為限。
    3. 股東往來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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