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或將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說,歷年查核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常發現有些營利事業申報之資產科目如現金、長、短期投資、股東往來等異常情形(如申報巨額現金、股東往來借餘、申報之長、短期投資查無相關憑證資料等等),經請營利事業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惟通常均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及說明,最後才表示係將資金借與股東週轉,該部分借與股東之金額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上揭情況請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計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往後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37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聯絡電話:07-5215258#103
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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