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要保人變更 國稅局較難掌握

至於要保人的變更,國稅局通常較難掌握,主要原因有:

1.保險公司於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繳(免)稅證明書並非必要文件

根據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但在現行作業程序上,部分保險公司雖然知道該保險契約視同要保人的遺產,但對於原要保人死亡擬變更要保人時,卻僅需由原要保人的全部繼承人填具同意書,公推1人為新要保人即可,也易因此產生課稅漏洞。

 

2.保險公司通報系統並未將要保人變更納入通報範圍

實務上,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提供國稅局有關要保人變更的資料。而財政部為了課徵最低稅負,前(96)年所建立的保險給付通報系統,是針對保險公司在95年起簽訂的人壽險與年金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若有給付,不分金額大小,全部要通報給國稅局。

 

但是如為要保人過世的案件,因非屬被保險人過世的情形不涉及保險給付,因此不會發生通報的問題,所以國稅局也無從掌握。

 

留意保險課稅規定  以免受罰

多數納稅人因為不熟悉稅法,而常有漏報情事發生。雖說國稅局難以掌握要保人變更事宜,但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需留意保險課稅規定,以免日後受罰。

 

(附表)要保人過世時保單價值的課稅原則

被繼承人的角色

核課原則

保單種類

核課價值

是否課稅

處理原則

未申報

已申報

僅為要保人
(享有解約,變更受益人等權利)

一般財產
(具有財產價值權利)

躉繳案件

已繳保費

不罰

非躉繳或支付
高額保費的案件

死亡日的
保單價值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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